广州启动“双通道”药店评估,将根据综合评价排名和“双通道”药店数量上限确定“双通道”备选药店名单。原则上两年开展1次。要求本市“双通道”药品品种的备药率原则上不低于20%,双通道”药品零售价格不得高于广州药品集团采购平台挂网采购价格。
5月16日,广州市医保局发布《关于开展“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评估的公告》,在全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范围内,按照合理布局、有序竞争、优化服务的原则,经评估将资质合规、管理规范、服务良好、信息可溯的药店确定为“双通道”药店。“双通道”药店评估原则上两年开展1次。
综合考虑全市参保人就医区域分布和购药便捷性确定“双通道”药店数量,各行政区首批“双通道”药店不超过以下数量:越秀区8家,海珠区4家,荔湾区、白云区、天河区、黄埔区、番禺区各3家,增城区、花都区、南沙区、从化区各2家。连锁药店或同一法人的单体药店全市最多报名6家,每个行政区最多中选1家、全市最多中选3家。
此外,《公告》同时公布了对申报的条件和程序,下周一 (2022年5月23日 )起,将开始接受药店提交申报材料 。
申报药店的基本条件:
《公告》明确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可自愿申请参加评估:
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无不良经营纪录,自申报之日起前1年内,无本市行政处罚、医保协议违规处理情形(成立不足1年的,按实际时间起算);签订医保定点服务协议已满3个月。
配备本市“双通道”药品品种的备药率原则上不低于20%,且与“双通道”药品生产企业(含进口药国内总代理)或其一级经销商签订供应保障相关协议。行政区内申报药店均未达到备药率指标的,可适当下调该行政区内备药率指标。
药学及相关专业的专职驻店人员不少于3名,其中专职执业药师至少2名,并保证营业时间内至少1名执业药师在岗审方。
承诺“双通道”药品零售价格不得高于广州药品集团采购平台挂网采购价格。
具有与“双通道”药品仓储配送相适应的物流及冷链条件。
配备并运行具有药品信息化追溯、患者直接结算功能的药店信息系统,药品购、销、存数据已上传至省(市)药监平台。
评价方式:根据最终排名和“双通道”药店数量上限确定“双通道”备选药店名单
对照《广州市“双通道”药店评估项目表》,评估小组对申报药店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综合评分,并按照行政区将综合评价分数由高至低进行排名。当出现得分相同等特殊情况时,按《评估项目表》中评估类别的“承担社会责任”“药品保障”“提供优质服务”“信息系统”“经营管理”各单项分数由高至低依次进行排名。
评估小组根据最终排名和“双通道”药店数量上限确定“双通道”备选药店名单。
此外,市医保部门对“双通道”备选药店进行实地核查,主要查看提交材料的原件及现场实际情况、备选药店日常经营情况等。经核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所提交材料不符或有其他严重违规问题,取消评估资格。
因取消评估资格等原因出现的空缺名额,由该行政区内符合基本条件的下一名次申报药店替补接受实地核查。经实地核查发现实际情况与基本条件和综合评价内容相符的,确定入选资格。
此外,如公示期间收到举报并经核查发现不符合条件情况的,取消相应药店评估资格,其资格由该行政区内符合基本条件的下一名次申报药店替补,并按前款程序办理。
广州:291个国谈+慢病品种纳入“双通道”管理,处方统一流转
此前在2022年1月,广州市医保局等三部门联合发布《广州市建立国家医保谈判药品 “双通道”管理机制实施细则》,将291个药品纳入广州市首批“双通道”药品范围,其中谈判药品275个,此外后续将根据省医保局调整情况动态更新本市“双通道”药品范围(具体见文末附表)。
《实施细则》指出,“双通道”药品供应,定点医疗机构是主体,定点零售药店是补充,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应优先采购、使用“双通道”药品,建立院内药品配备与医保药品目录调整联动机制,应配尽配“双通道”药品,不得以医保总额限制、医疗机构用药目录数量限制、药占比、次均费用等为由影响谈判药品落地。
对纳入“双通道”管理的谈判药品采用单行支付管理,协议期满的谈判药品不再纳入单行支付管理。
药店准入方面,在本市定点零售药店中遴选“双通道”药店,并实行动态调整。遴选标准、程序及退出机制由市医保行政部门另行制定。“双通道”药品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双通道”药店执行统一的医保支付政策和医保支付标准。
外配处方的流转方面,要求落实“定医院、定药店、定医师、定药品、可追溯”的要求,参保患者在符合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外购“双通道”药品,由定点医疗机构相应专业的医保医师开具外配处方,并在外配处方有效期内按规定选择“双通道”药店购药。存储、配送、使用有特殊规定的以及住院期间外购的“双通道”药品,由“双通道”药店统一配送至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患者使用。
医保医师开具的外配处方应符合处方管理规定及长期处方管理规范,药品用量应符合诊疗规范及医保药品的支付规定。“双通道”药品的外配处方应单独开具,并通过全省统一的处方流转中心流转。定点医疗机构和“双通道”药店应建立外配处方审核制度,加强外配处方审核。
医保支付标准方面,《实施细则》明确“双通道”药品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双通道”药店执行统一的医保支付政策和医保支付标准。首批“双通道”药品费用按以下方式结算:
门诊参保患者按规定就医购药发生的外配处方“双通道”药品费用,属于个人负担部分,由参保患者与“双通道”药店直接结算;属于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双通道”药店先予记账,每月汇总后如实向医保经办机构申报结算。对实行按定额付费、总额付费的门诊医疗费用,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纳入“双通道”管理的非谈判药品费用,从支付给开具外配处方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费用中相应扣除。
住院参保患者按规定使用由“双通道”药店外配至定点医疗机构的“双通道”药品费用,全部由医保经办机构从支付给开具外配处方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费用中扣除,并支付给“双通道”药店。
“双通道”药品费用属于个人负担的部分,由参保患者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属于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先予记账,每月汇总后如实向医保经办机构申报结算。当次外配处方的药品费用记入参保患者本次住院费用,并纳入年度清算
来源:医药云端工作室